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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表件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12年起取消稅率20%限制)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本津貼為申請制,請以「郵寄」、「臨櫃辦理」或「線上收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3.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詳細記事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6.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7.其他選備文件。

※依據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1.第1名子女-5,000元

2.第2名子女-6,000元

3.第3名(含)以上子女-7,000元

4.兒童排行序說明:

(1)第2、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含)以上子女;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排行計算。

(2)如為重組家庭情形,需由重組後之父母再生下共同之子女,則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注意事項:

1.本津貼於符合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倘於出生60日後,始於我國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至多追溯至初設戶籍(符合資格)當月發給,倘已滿「2歲」不得申請未滿2歲之育兒津貼。

2.經審核通過後,兒童排序因兒童收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4.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5.本津貼因為申請制,如未申請不會自動撥款,另申請後如因資格不符取消補助,未重新申請不會自動恢復發放。

※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收到申請資料上之郵戳日為受理申請日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為受理申請日,若文件未備齊,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為受理申請日。

※本市育兒津貼撥款時間為每月月底(:6月育兒津貼於630日撥款、7月育兒津貼於731日撥款) 。新申請案件原則於次月底前完成。

※不符合請領資格,預辦理停止育兒津貼,請以「郵寄」、「臨櫃辦理」或「線上收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切結書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3.代辦者需檢附申請人委託書

4.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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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31
  • 發布日期: 2021-08-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