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甲區人文字第1120026444號函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民俗節慶、觀光宣導等活動 ,發揮大甲文昌祠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大甲文昌祠廣場、管理室以及其他得開放使用 之空間。
三、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為限,且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旅客出入順暢或集會遊行等影響出入情事。
四、申請人應於場地使用日前十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活動計畫書,以書面方式向本所提出。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繳納保證金; 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前項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五、臺中市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收保證金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向本所提出,經核准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未於前款指定期限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由申請人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檢附相關事證向本所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四)如因緊急情形或業務需要致無法提供場地,本所得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因而停止使用者,大甲區公所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活動場地與設備者之虞。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六)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七)商業營利性活動。
(八)一年內曾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人使用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二)如須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或須加裝照明、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應徵得本所同意並會同處理。
(三)禁止使用明火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禁止於建築物及其牆面、地面使用噴漆、書刻、打釘或為其他毀損或破壞行為;禁止傾倒垃圾。
(四)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本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五)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者,本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應向申請人追償。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