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
(一) |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
(二) |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
1、 | 清寒學生獎學金: |
(1) |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
(2) | 家境清寒標準: |
甲、 |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
乙、 |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丙、 |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丁、 |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
戊、 |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己、 | 家庭突逢變故者。 |
2、 | 優秀學生獎學金: |
(1) |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
(2) |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
3、 |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期間及方式: |
(一) |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
(二) |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
四、 | 請貴校依上開時程受理申請,並協助將學生申請資料繕打成 冊及依序排列,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俾利本會審 核及撥款作業。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可至本會官網(http://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