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本要點業經本會114年5月1日中市原文字第1140004568號函修正發布在案,補助作業重點摘略如下(餘請詳閱後附文件): |
(一) |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
1、 | 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4個月以上,就讀國內 公私立國中以上至研究所在學學生。 |
2、 | 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3、 | 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
4、 | 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1人為限。 |
(二) | 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耗材類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
(三) | 應備文件: |
1、 | 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各1份。 |
2、 | 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
3、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4、 | 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
5、 | 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應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且須為當年度開立。 |
6、 | 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未滿18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法定代理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7、 |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8、 | 依第二點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
(四) | 申請期間及受理機關:自114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申請,並依本會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及撥款。如年度經費用磬,由本會公告後停止受理申請。 |
(五) | 旨揭補助要點及申辦所需書件,請至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114年度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補助申請查詢及下載(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710/Lpsimplelist)。 |
三、 | 檢附本要點 、申請書件及圖卡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