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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3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

一、申請期間: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地點:申請改課田賦稅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所經營農業之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

(二)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三)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應在同一直轄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四、受理申請範圍為高雄市轄區範圍內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與農舍及倉儲連結)、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且符合下列規定之土地:

(一)都市計畫區外: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

1、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375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改課徵田賦之土地(建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若有地上建物者請一併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雜項執照影本。

(四)申請人經營農業土地符合農、漁業普查認定標準(農牧戶0.05公頃,有實際從事農業、林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達全年2 萬元以上),請檢附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或承耕關係者所有之農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狀影本),非本人請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或租約書。

(五)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請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六、依據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1401號令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9年8月13日農糧企字第991019622號函釋,申請人所請標的土地上建物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地上建物使用執照或容許使用之設施證明文件,僅可為農舍或農業設施,一般住宅及鄉村住宅等不符合申請要件。

(二)如係區域計畫法實施前(65年6月1日)已存在之舊有建物,得為從來使用者(但不得增建或重建或整建),應檢附下列任一種文件俾憑審認: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房屋稅籍證明。

6、自來水費或電費設表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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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2
  • 發布日期: 2024-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