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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印章(代辦人亦須代辦人印章)。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身障本人、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全戶戶籍謄本;過世者請附除戶謄本)
(三)身障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身障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郵局補登摺,內頁須有最近一年之出入帳資料影本】。
(五)其他文件:
就讀國中以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軍人退休俸證明;領有優惠存款者應檢附金融機構餘額證明;營利事業者檢附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入監服刑者請附在(出)監證明;離婚協議書影本、診斷證明書…。
107身障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印章(代辦人亦須代辦人印章)。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身障本人、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全戶戶籍謄本;過世者請附除戶謄本)
(三)身障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身障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郵局補登摺,內頁須有最近一年之出入帳資料影本】。
(五)其他文件:
就讀國中以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軍人退休俸證明;領有優惠存款者應檢附金融機構餘額證明;營利事業者檢附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入監服刑者請附在(出)監證明;離婚協議書影本、診斷證明書…。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7
- 發布日期: 2015-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