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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說明事項及流程

一、

免費提供民眾聲請調解

本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遴聘地方上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免費調解民眾聲請案件。

二、

調解服務範圍

(一)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繼承、婚約、收養、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三)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四)經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或裁定移付之調解事件。

三、

調解的效力

(一)經法院准予核定案件,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五)為保障少年(12歲以上18歲未滿)健全之自我成長,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凡涉及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雖經調解成立,仍應配合少年法院之調查審理。

四、

調解事件之管轄所在地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

聲請調解作業流程

(一)聲請管道:
 1.網路聲請:由當事人透過電腦網路,填寫聲請書。
 2.書面聲請:由當事人(或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資料,親至區公所調解會辦理。
 3.轉介聲請:向受理車禍事件警察分局(交通分隊)聲請轉介調解會。
(二)受理聲請: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審查後聲請書內容符合調解規定者,即予受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排定調解期日〈原則上每週二上午9時-12時、週四上午9時-12時及下午2時-5時〉,通知〈民事案件15日內,刑事案件10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解。
(四)辦理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調解日於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五)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1.調解不成立:
  (1)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4)調解不成立案件調解委員會無法代轉法院,請當事人酌情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自行向法院起訴或告訴及繳納裁判費用等。
 2.調解成立:
  (1)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及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2)經調解會調解成立之案件,其調解書及卷證將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案件,將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當事人。

六、

當事人不可不知之權益-交通事故時效

(一)交通事故引發「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交通事故案件請求民事賠償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二)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自訴二類:
 1.「公訴」: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等情事而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所提起之訴訟。
  (1)非告訴乃論:如過失致死罪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本類案件僅調解民事部分,雖經調解成立,刑事不得撤回。
  (2)告訴乃論: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告訴乃論罪可由a.被害人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之配偶d.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人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於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警察機關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自訴」: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管轄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具狀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10
  • 發布日期: 2014-08-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