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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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
三、 |
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一)離婚、收養。(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三)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四)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五)家庭暴力事件原則不得調解。 |
四、 |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五、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六、 |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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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聲請須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31
- 發布日期: 2014-08-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