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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假但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仍可以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1年3月份止,則您於101年1-3月份就不能再申請育兒津貼,但之後的月份如果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屬於自行照顧幼兒的情況,就可以提出向兒童戶籍地之公所申請育兒津貼,並檢附育嬰留職停薪假證明,且註明請假起迄日期。
申領育兒津貼,如果是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但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可以申請?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7
- 發布日期: 2013-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