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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育兒津貼,申請人離異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再嫁、繼父(母)未收養該小孩,小孩監護人、繼父(母)與小孩同戶籍共同生活,繼父(母)是否同為申請人審查?如繼父(母)未就業照顧小孩,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民法規定,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子女,則與該子女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原則上仍應以該兒童之監護人為申請人,繼父(母)資料(含財稅及就業狀況)不予列計。因繼父(母)不符合申請人要件,因此如其未就業照顧小孩,仍不符申請人之規定。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7
  • 發布日期: 2013-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