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期限:自115年7月31日起至8月13日止(例假日暫停受理)。 二、 依本辦法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損失率達20%以上),且農民已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 三、 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證明。 四、 受理單位:以最近一次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之公所為受理單位。
一、 受理期限:自115年7月31日起至8月13日止(例假日暫停受理)。 二、 依本辦法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損失率達20%以上),且農民已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 三、 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證明。 四、 受理單位:以最近一次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之公所為受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