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祭祀公業第11條規定暨香烟嘗、公號香烟嘗之申報人林永青先生115年7月6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香烟嘗、公號香烟嘗之申報人林永青先生申請書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之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
二、茲將香烟嘗、公號香烟嘗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沿革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後,並於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大甲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各1份。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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