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芝區公所辦理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芝鄉小字第175號」(旨案租約地號:新北市三芝區錫板段栜板頭小段103-4、103-7及103-8地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繼承變更案,出租人之一方明雄提出意見之回復函一案,因出租人現況或送達住所不明,,致通知函遭退回無法送達,本所協助辦理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