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受理申請日期: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並依本會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及撥款。如年度經費用磬,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後停止受理申請。(購買電腦前,請先以電話確認有無賸餘經費)。
三、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至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四)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一人為限。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一萬元。
(三)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八千元。
五、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耗材類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六、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應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且須為當年度開立。
(六)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法定代理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七)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八)依第二點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七、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申請日期內送至各區公所初審,案件受理日以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其他事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業務承辦人 王小姐,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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