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5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5年4月30日止

一、受理申請日期:11531日起至115430日止。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資格: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一)建購住宅:

1.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

4.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二)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近5年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即3萬2,862元(本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6,431//)

五、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

六、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 (本市115年度低收入戶不動產限:386萬元、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579萬元);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七、申請方式:備妥下列所需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一) 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及建物登記謄本,得由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透過戶役政、地政或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系統取得,或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及資訊管理機關提供。

八、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
)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
)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 
衛生設備。
4. 
無障礙設施設備。
5. 
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 
給水與排水設備及管線。
7. 
電器管線。
8.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九、注意事項:領取補助款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補助款。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05
  • 發布日期: 2026-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