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旨揭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 件: |
| 1、 | 設籍臺中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
| 2、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 度本市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
| 3、 | 全家人口為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 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名,每1人不 得逾25萬元,以此類推。 |
| 4、 |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 5、 |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 、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
| 6、 | 當年度未接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
| 7、 |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 |
| 8、 | 房屋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
| 9、 | 全家人口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 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
| (二) | 補助標準: |
| 1、 | 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12個月,原則每月核撥1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
| 2、 | 第1次公告受理申請截止,且經核定補助後尚有補助名 額,則辦理第2次公告受理申請作業。 |
| 三、 | 旨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ipd.taichung.gov.tw/)/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及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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