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項:
一、 專區資訊法令依據:民防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地方制度法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
二、 依建築法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核定,屬本市建築機關主管權責,警察機關主管建檔作業,如使用及管理上遇有疑義,尚請逕洽本市建管機關查詢。
三、 本專區資訊是為了讓市民於平時能熟悉防空避難位置,並非代表隨時可進入避難,並且由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多位於大樓之地下室,該空間平時受憲法賦予個人財產權之保障,在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前,請勿擅自進入查看;只有於防空演習、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由國防部發布管制疏散之命令後,才能開放供市民進入避難。
四、 相關罰則規定:
(一) 防空演習時(行政罰):違反演習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防法第21條及第25條參照)
(二) 戰時(刑罰):違反國防部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民防法第22條及第2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