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調解業務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參加調解注意事項

一、

當事人未滿18歲

(一)參加人員:父母,其中有一位不能出席,應出具委任書。
(二)應備文件:父母之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

當事人未滿18歲且為單親家庭(父母離婚)

(一)參加人員:監護權人。
(二)應備文件:監護權人印章、戶籍謄本。

三、

車禍糾紛

(一)參加人員:車主、駕駛及有受傷之乘客。
 1.車主:
  (1)為確認駕駛使用非屬其所有之汽車,係經車主之意,爰請車主參加調解。
  (2)請車主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印章,車主如不能親自到場,應出具委任書,並將上述證件交付代理人出席。
 2.駕駛、乘客:
  (1)請攜帶身分證、印章、事故現場圖、若有受傷者附診斷書。
  (2)駕駛、乘客未滿18歲,請父母出席(並依第一、當事人未滿18歲規定,準備應備文件)。
(二)保險公司:有投保第三責任請自行聯繫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協助調解
。 (三)受僱人(職員)於工作中發生事故,或事故車輛為公司行號所有。
 1.參加人員:駕駛人(職員)、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負責人)均須出席。
 2.應備文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及駕駛之身分證及印章。
(四)調解當事人為公司者。
 1.參加人員:公司負責人,負責人不能出席,應出具委任書。
 2.應備文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調解當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
 1.參加人員: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應備委任書。
 2.應備文件:管委會報備證明書影本、大章、主委印章。報備證明書上主委非現任主委時,再檢附選舉現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影本。
(六)車禍死亡之賠償。
 1.參加人員:有請求權人(父母、配偶、子女)。
 2.應備文件:有請求權人之印章、戶籍謄本。

四、

有關不動產(土地、房屋)之糾紛

(一)參加人員: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二)應備文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地籍圖、建物謄本,參加人員之身分證、印章。

五、

當事人未能親自到場調解,應出具委任書(由調解會提供制式表格),由受任人攜帶雙方的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其法律效果歸於委任人。

六、

本會備有飲水機,但不提供紙杯,敬請自行攜帶杯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6
  • 發布日期: 2014-08-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