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檢視申請書內容,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15日。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