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5日為查調財稅之時間點,依申請日期分為兩部分:(1)於當月15日前申請者:次月底將收到核定通知書或洽詢申請之區公所承辦人。(例如:4月1日之申請人,將於5月底得知審核結果。)(2)於當月15日後申請者:次次月底將收到核定通知書或洽詢申請之區公所承辦人。(例如:4月18日之申請人,將於6月底得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