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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下列情況: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均具上開(1)-(5)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且均未提出申請時,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亦須符合A2之基本申請條件。
申領育兒津貼,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時係指何人?何種情形得由實際照顧者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均具上開(1)-(5)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且均未提出申請時,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亦須符合A2之基本申請條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7
- 發布日期: 2013-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