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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行照顧子女致未能就業者之認定,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透過育兒津貼資訊系統查調比對顯示),但情況特殊或資訊系統比對與目前實際情形不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101年基本工資18780元*12個月=225,360元)。
申領育兒津貼,父母一方未就業如何認定?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101年基本工資18780元*12個月=225,360元)。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7
- 發布日期: 2013-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