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退伍時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服役單位所發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分及國民身分證、私章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