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標準
設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不含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專職看護者)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肢體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二、方式,金額
-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
-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 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 前項所稱專職人員看護指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並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人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 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復健病房,安寧病房,緩和病房等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 福利身分證明: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4. 傷病住院看護證明:由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簽名或職章皆可)。
5.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並註明入院出院之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復健病房,安寧病房,緩和病房者並註明住院期間。
6. 看護切結書:僱請專職人員或家人看護者,應檢附。
7. 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8. 專職看護相關資料:包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結業證書或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但如外國籍之照護服務員,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9. 委託書:若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應檢附。
10. 共同委任切結書: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11. 具領款收據:收據聯金額為本局審查後之金額,勿自行填寫。
12. 支票取銷劃線切結書:如無郵局存摺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檢附之。
13. 具領委託書:若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應檢附。
14. 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之,但身分證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